体育部教学管理规定
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体育教学改革,全面提高教学质量,打造一支具有良好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,逐步实现体育部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、规范化、制度化,特制定本管理规定:
1.体育教学是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,体育教师要立足本职,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,要把品德教育和素质教育融入到整个教学过程中,努力做到教书育人、为人师表。
2.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、教学计划、教学进度的要求,认真备好、上好每一节课,上课内容要与教案一致。
3.教师应至少提前5分钟到达上课地点,准备好上课所用的场地及器材。
4.教师必须按时上、下课,不得以任何理由(如天气、考试课或其他原因)迟到、早退、旷课。如遇特殊情况由体育部统一安排。
5.教师课上要做到仪表端庄、举止文明、着装整洁并符合体育教学的要求。
6.教师因病(事)假不能上课时,须至少提前一天向教学主管请假,并自行安排他人代课或调课,同时按规定填写调(停)课申请单。如有急事发生应先电话请假,并于事后进行补假。任何人不得无故旷课。
7.教师不得私自调课、换课、合班或互相代课,如有特殊情况,必须提前报请教学主管领导,经同意后方可调整。
8.教师因公(比赛、开会、培训等)不能上课,须提前填写申请单,由体育部统一安排代课或调停。
9.教师课上要严格考勤制度,及时掌握学生出勤情况。
10.教师上课期间不得聚集闲谈,不得随意离开教学现场,不允许擅自提前下课。
11.教师应教育学生爱护运动场地、器材及其他教学设备,课后应督促学生清点器材并按时归还。
(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)
体育教学部
2016年9月1日